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近日對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液體乳標簽必須標識的內容及標注方式作出明確規(guī)定。
國家標準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于用乳粉或在生鮮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酸牛乳、滅菌乳,其產品標簽的標識內容除符合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746-1999《酸牛乳》和GB 5408.2-1999《滅菌乳》等有關規(guī)定外,全部用乳粉生產的酸牛乳、滅菌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復原乳”或“復原奶”;在生鮮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酸牛乳、滅菌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含××%復原乳”或“含××%復原奶”。
這位負責人說, “復原乳”與產品名稱應標識在包裝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標識的“復原乳”字樣必須醒目,其字號不小于產品名稱的字號,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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