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8日 國權(1996)28號
為加強對出版或復制境外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管理,防止侵權盜版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件的非法出版或復制,保證電子出版和計算機軟件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國家版權局決定對出版或復制境外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件進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和認證。具體辦法如下一步 :
一.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引進出版境外電子出版物,應在出版之前將著作權授權合同一式兩份(正、副本)報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版權局(下稱地方版權局)登記;地方版權局應將著作權授權情況報國家版權局進行認證。經(jīng)登記和認證,取得由國家版權局統(tǒng)一印制的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下同)后,方可出版。
二.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接受境外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件,應在復制前將著作權授權合同一式兩份(正、副本)報地方版權局登記;地方版權局應將著作權授權情況報國家版權局進行認證。經(jīng)登記和認證取得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后,方可復制。
三.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接受境內(nèi)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托,復制引進出版的電子出版物,應要求其出具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否則,不得復制。
四.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接受境內(nèi)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托復制計算機軟件,應要求其出具計算機軟件登記證書或其他著作權證明文件及當?shù)匦侣劤霭婢趾税l(fā)的《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否則,不得復制。
五. 地方版權局應對報登的著作權授權合同是否規(guī)范、齊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限期補正;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對符合要求的,地方版權局應將著作權授權情況報國家版權局進行認證;對通過認證的,予以登記合同,發(fā)給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并將著作權授權合同正本退還報登單位;對未通過認證的,不予登記合同。
六. 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由國家版權局統(tǒng)一印制,委托各地方版權局代發(fā)給出版或復制單位。
七. 地方版權局應每月將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表報國家版權局備案。國家版權局將定期對合同登記和認證情況進行統(tǒng)一公告并發(fā)給有關單位。
八. 經(jīng)合同登記后出版或復制的電子出版物或計算機軟件,出版和復制單位應向地方版權局提交樣品。
九. 引進出版的電子出版物應在出版物及其裝幀紙上標明著作權合同登記號;未標明合同登記號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作為涉嫌侵權制品予以扣繳。
十. 對不進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出版和復制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件而造成侵權的單位,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將依著作權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對構(gòu)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 對在1996年9月1日前一年內(nèi)出版和復制的境外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件,出版和復制單位應在1997年1月1日前補辦登記手續(xù)。自該日起,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件的批發(fā)、零售和出租單位不得經(jīng)營未經(jīng)合同登記的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件制品。如有違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將作為涉嫌侵權制品予以扣繳。
十二. 本通知各項規(guī)定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版權局將本通知轉(zhuǎn)發(fā)本地區(qū)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和復制單位,并認真監(jiān)督、執(zhí)行本通知的各項規(guī)定,加強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執(zhí)法工作,將本通知的執(zhí)行情況及時報國家版權局。
附件:(略)
1.出版境外電子出版物合同登記表(標準樣式)
?。玻畯椭凭惩怆娮映霭嫖锖陀嬎銠C軟件合同登記表(標準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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