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編寫出版教科書使用已發(fā)表作品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國家版權局起草了《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3年1月1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ǎng)(網(wǎng)址:http://bmyj.chinalaw.gov.cn), 通過網(wǎng)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tǒng)”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宣武門外大街40號國家版權局法規(guī)司(郵政編碼: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規(guī)章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gappfgs@126.com。
國家版權局
2012年12月18日
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規(guī)范編寫出版教科書使用已發(fā)表作品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不包括教學參考書、輔導叢書和輔導材料等)。 本辦法所稱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是指根據(jù)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的,國家統(tǒng)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使用的教科書。 國家教育規(guī)劃教科書,是指為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職業(yè)教育和成人教育,保證教學標準的統(tǒng)一,或者為達到國家對某一領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學內容的要求,根據(jù)國務院或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方案、專業(yè)教學指導方案編寫出版的教科書。 第三條 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作品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是指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中使用的單篇不超過2000字(含2000字)的文字作品或國家教育規(guī)劃教科書中使用的單篇不超過3000字(含3000字)的文字作品。 短小的音樂作品,是指教科書中使用的單篇不超過5頁面(單旋律作品,多旋律作品乘以相應的倍數(shù))或時長不超過5分鐘(含5分鐘)的音樂作品。 第四條 教科書匯編者支付報酬的標準如下: (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算); (二)音樂作品:每首300元; (三)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每幅200元; (四)錄音制品:每首50元。 音樂作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作者的,應等額分配該音樂作品的使用報酬,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使用改編作品編寫出版教科書,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使用報酬后,由改編作品的作者和原作品的作者協(xié)商分配使用報酬,協(xié)商不成的,應等額分配。 第六條 教科書匯編者依照本辦法使用作品,應當自教科書出版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教科書匯編者未按前款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年度應當支付的報酬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交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自教科書匯編者支付的報酬到賬之日起6個月內向著作權人轉付。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報酬,應當編制報酬轉付記錄。 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包括使用作品的名稱、作者(包括原作者和改編者)姓名、作品字數(shù)、出版時間等。 第七條 教科書匯編者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將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后,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著作權人之間的糾紛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教科書匯編者應當自教科書出版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提供樣書。教科書匯編者依照本辦法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可以將樣書交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交給相應的權利人。轉交樣書產(chǎn)生的費用由教科書匯編者承擔。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其網(wǎng)站上公告教科書匯編者上一年度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 第九條 本辦法生效前,教科書使用作品未付酬的,由教科書匯編者與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照本辦法,協(xié)商確定報酬補償數(shù)額,并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給相應的權利人。 第十條 教科書匯編者未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時限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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